▽ 文書組業務 ▽

 1.文書處理
 2.公文之處理
 3.檔案管理
 4.會議之通知
 5.印信之典守
 6.公文稽催
 7.其他文書之管理
 
 

文書組業務

一、文書處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,文書辦理期限之規定: 
   為提高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擬訂本校文書處理之原則。 
  (一)所稱文書,係指處理公務與公務機關之全部文書。凡機關與機關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文書,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,以及公文以 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,均屬之。 
  (二)一般規定: 
    1.本校文書收文作業,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組收文。 
    2.公文之機密性、時間性、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。 
    3.文書處理,應以隨到隨辦、隨辦隨送,不拖延、不積壓、不損毀、不遺失。 
    4.收發文採用按年月日順序方式登記。 
    5.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,分層負責並於文件適當位置蓋職名章或簽名代之。 
    6.本校文書處理流程分人工及電腦作業程序。 
    7.公文承辦人製作公文,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、地名、日期、數字、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,發生錯誤遺漏者,由承辦人員負其責任。 
    8.新公文製作 :
    (1).依據行政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八十九秘字第0三三七八號函頒之「公文電子交換推廣計畫」新公文製作。 
    (2).依據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台(九0)教中總字第九0五二0七三一號函辦理 。
    (3).本校於九十一年元月七日起正式實施新公文製作 
  (三)分層負責: 
    1.本校公文處理實施分層負責,劃分為四層。校長為第一層、各處室主任為第二層、各處室組長為第三層、各組幹事、記為第四層。 
    2.下列性質之公務,由校長決定: 
    (1)關於學校方針、計畫、目標及有關政策事項。 
    (2)關於對重要措施及工作之指示及督促事項 
    (3)關於組織、編製、員額、職位歸級及全盤人力調配運用。 
    (4)關於人事任免、遷調、考績、獎懲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。 
    (5)其他重要事項。 
    3.下列事項之公文,審酌其重要程度,分別授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負責決定處理。 
    (1)依據法規、解釋、案例應一定之處理者。 
    (2)依據上級機關指示或既定原則個案之處理者。 
    (3)法規明定裁量範圍或條件,為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裁量者。 
    (4)與其他機關團體協調意見之初步徵商或答復者。 
    (5)例行承轉案件之公文轉行者。 
    (6)對主管法規一般疑義之核釋及對主管業務之指導查詢者。 
    (7)依據檔案證明事實者。 
    (8)一般資料之蒐集供給,或普通書刊表冊等附件為內容者。 
    (9)非屬本校主管事項,或程序不合、手續不全之來文,退還或通知補正者。 
    (10)其他授權決定處理者。 
    4.下列事項授權幹事及書記負責處理: 
    (1)依據法令辦理之各項事務性工作。 
    (2)各種證明文件(屬事實證明,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考慮)之核(填)發。 
    (3)手續之補正及有關案件之查催。 
    (4)有關各種報表之填(列)報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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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公文之收發、登記、編號、摘要分文等事宜: 
   本校設一總收發;文書組長一人,及各處室收發編製內幹事或書記一人充任之。 
   就公文之處理如下: 
  (一).收文: 
    1.由承辦人員帶回之公文 。
    2.收受電子交換公文或傳真公文。
    3.經由門房收受之公文 
     交由文書組長依 
    (1).公文之時間性、重要性,以按年順序登記方式,依本校組織與職掌,認定其承辦單位,分別在原文右上角加註承辦處室、組別,依序迅確分辦。 
    (2).來文如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,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,於承辦人員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。 
    (3).凡經分辦之文件,承辦人員認為不屬主管範圍者,應簽註意見、或於工作時間四小時內退回文書組改分。 分文發生困難或爭議時,陳校長核示辦理。 
    (4).如收到密件公文,由文書組長登記送承辦人員辦理。 
  (二).發文: 
    1.經校長核判之文稿,移送文書組繕校、用印。 
    2.郵遞文件及郵寄文件類別之審核、封發。 
    3.電子公文之發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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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檔案管理: 
  (一)本校檔案管理人員以由文書組長兼任之。 
  (二)本校檔案將朝電腦化管理方向逐步實施。 
  (三)本校檔案之檔號參考檔案分類、類號編配方式自訂簡易公文檔案分類基準表。 
  (四)檔案文件之整理裝訂與保管。 
  (五)依保存期限,失效文件之銷毀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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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校務會議、行政會議等會議之通知、紀錄及保存: 
  (一)校務會議: 
    1.依 據:依照本校行事曆所定之日期,召開會議及會議方式,公佈學校行政措施及教學成效,繼而分析、檢討, 尋求解決之道。 
    2.次 數: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為時兩小時之全校性校務會議(期初、期末校務會議)。 
    3.參加對象:校長為總召集人、各處室主任、各科科主任、個組組長等行政人員、各班導師、全校專任教職員工均得參加。 
  (二)行政會議: 
    1.依 據:透過各處室會議、各科教學研討會所提出之建議事項,經教師會議提出之提案,於行政會議討論主管會議意決作為全校行政、教學具體目標。 
    2.次 數:每學期每週四上午第四節課(上午十一時十分至中午十二時)定期召開會議 
    3. 參加對象:校長為總召集人、各處室主任、各科科主任、各組組長等行政人員共同參與。 
    4. 會議資料:各處室提出相關資料共同溝通、協調、議決後彙整記錄陳校長核示後於教師會議時公布實施。 
  (三)教師會議: 
    1.依 據:透過各科教學研討會所提出之建議事項,經行政會議討論、主管會議意決作為全校行政、教學具體目標。 
    2.次 數:每學期初開始定期召開約四十分鐘之教師會議(每週二上午七時卅分至八時十分)。 
    3.參加對象:校長為總召集人、各處室主任、各科科主任、各組組長等行政人員、各班導師、全校專任教師均得參加 。
  (四)處室會議 
    1.依 據:依照左列事項之一者,由主任決定召開會議: 
    (1)校長、主任交辦事項。 
    (2)透過各項會議所提出之建議事項及工作分配、活動之協辦事項。 
    (3)為工作推動及目標之達成。 
    (4)因特殊緊急需要,必須迅速處理者。 
    2.次 數:不定期召開處室會議。 
    3.參加對象:總務主任為總召集人、各組組長、書記、技工、司機、工友依會議性質,參加會議。 
    4.各項會議資料:係由各處室提供書面工作報告、工作分配或口頭報告經彙整做成記錄,陳送校長核示後,記錄送印分送與會人員公布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(書面報告送印分送與會人員參考)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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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印信之典守: 
  (一).本校請製發印信,依印信條例暨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規定辦理。 
  (二).本校印信、章戳、簽字章、鋼印、校對章、騎縫章由文書組長負責保管典守,如有遺失應由文書組長負責。 
  (三).本校任何文件、證明表件、工程合約書、學籍表、成績單、收據、公告、獎懲、畢業證書……等需驗印時,須經申請處室主管審核,校長核示後,始得以驗印。文件未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,不得蓋用印信。 
  (四).驗印工作由文書組長監印,處理時謹慎,並應顧及安全性、保密性等職業道德。 
  (五).文書組長對印信之保管,保管期間應負最大之責,印信之交接均依規定辦理。並由主管辦理監交手續,並將註明交、接人姓名,年、月、日,及監交人姓名,清楚列冊交代,以示負責。 
  (六).未辦文稿之文件,如需蓋用印信,應先由申請人填寫「蓋用印信申請登記本」,陳奉核定後,始予蓋用印信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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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公文稽催: 
  (一).公文查催事項如下: 
    (1)公文處理期限事項。 
    (2)逾期公文之查摧及分析。 
    (3)重要交辦案件及列管案件。 
  (二)公文查催程序及處理方法 
    (1)對重要及有時效性之文件應隨時查詢並提示承辦單位,加速辦理。 
    (2)陳核文件中應注意各處理階段所用之時間,如有積壓情事,立即通知處室主任並查明原因,檢討作業缺失,提請改進。 
    (3)請各處室主任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依其速別於期間內辦出,以有效預留其他過程的處理時間;若承辦人員差假,應指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任。 
    (4)管制登記本校公文之處理流程及結果。 
    (5)定期作查催,對承辦人員逾期案件依情況辦理展期者或應立即催辦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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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其他文書之管理: 
  (一)校長指定或交辦事項之辦理。 
  (二)全校行事曆彙編 
  (三)新聞資料剪輯、彙整及保存。 
  (四)工報訂閱、傳閱、保管。 
  (五)記載每週重要行事及大事記。 
  (六)公文總檢查報表之統計及處理情形之調製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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